为鼓励我室师生员工积极投身于科技创新活动,切实加强实验室的知识产权保护,特设立轧制技术及连轧自动化国家重点实验室(东北大学)发明创造奖励基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东北大学资助发明创造基金管理办法》制订轧制技术及连轧自动化国家重点实验室(东北大学)发明创造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第一条 凡以我室名义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各级政府机构及企业资助的科技项目,或执行本室的其他任务,或主要利用实验室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乃至获准的专利权归轧制技术及连轧自动化国家重点实验室(东北大学)所有(如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力和专利权的归属预先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将具有上述性质的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
第二条 本奖励基金的奖励对象是以轧制技术及连轧自动化国家重点实验室(东北大学)为第一申请人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登记。
第三条 在学校对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给予部分资助的基础上,实验室按下列标准颁发奖金:发明专利3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登记 800元/项。
第四条 实验室根据科学技术处批准的发明创造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名单,确定本实验室的获奖人选。
第五条 以轧制技术及连轧自动化国家重点实验室(东北大学)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授权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后,相关证书原件由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后统一保管,将背面加盖资产管理处印鉴的证书复印件发给发明人个人持有。
第六条 本发明创造奖励基金由轧制技术及连轧自动化国家重点实验室(东北大学)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报学技术处批准,由本实验室的科研经费支付。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轧制技术及连轧自动化国家重点实验室(东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