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的部署,设立自主研究课题,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主研究课题经费由国家科技部拨款,专款专用。
第三条 自主研究课题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面向实验室研究团队和固定人员接受申请。
第四条 自主课题的部署,主要围绕实验室重点任务和研究方向,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自主课题分为部署类重点研究课题和自由探索类研究课题。
部署类重点研究课题主要支持以下三方面研究:
(1)当前没有获得经费支持,但属于国家急需的基础性研究,可解决国家本领域科技发展的关键问题,且符合实验室发展方向,有可能取得突破的课题;
(2)已获得部分研究经费,属于国家急需和国际学术前沿,有希望取得突破,需要集中人力物力抓紧研究的课题;
(3)已经多渠道获得经费,但难以集成,需要经费专用于成果或系统集成的课题。
自由探索类研究课题应体现自由性和前沿性,主要对以下两方面进行支持:
1、支持目前没有获得国家项目经费支持的青年学者(含实验室新引进人员)自主选择具有前沿性、又有研究基础的课题,但申请者要逐步过渡到参与团队研究和承担国家项目。鼓励前沿性、边缘和交叉性课题的申请。
2、对实验室研究人员已取得的前沿性研究成果给予补贴性支持。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部署类重点研究课题是实验室根据国家需求和学术发展需要,围绕实验室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由实验室各领域学术带头人进行深入研究和论证,提出。经实验室教授委员会审定,充分咨询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后设定。
第六条 自由探索类研究课题由实验室固定人员提出申请,倾向鼓励青年科技人员的原始创新,实验室结合学科发展的需要,经实验室教授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实验室主任批准设立。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科研管理人员负责人自主研究课题的管理,包括审核课题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组织检查课题年度工作进展、经费使用和结题验收等。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所承担的自主研究课题的实施,包括按要求编写课题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实验室科研管理办公室报告课题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课题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等。凡涉及课题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等重要变动,须及时报实验室科研管理办公室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第八条 自主研究课题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等成果,知识产权归实验室所有。
第九条 每年由实验室组织召开一次课题中期进展及结题汇报会,由课题负责人就本课题年度进展情况、所取得的成果以及预算执行情况提出书面总结和汇报。
实验室组织教授委员会及特邀专家,对各课题组汇报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自主研究课题和决定是否滚动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在研的自主研究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课题等处理:
(一)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 课题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课题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课题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或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开支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 自主课题研究项目的经费来自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中的基本科研业务费。
第十二条 开支范围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第十三条 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研究工作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第十四条 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的开支应该符合国家和东北大学计划财经处管理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六条 实验室对课题负责人就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实验室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专项经费自主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课题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实验室接受自主课题专项经费资助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九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课题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轧制技术及连轧自动化国家重点实验室(东北大学)负责解释。
轧制技术及连轧自动化国家重点实验室(东北大学)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